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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7 日夜間某時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8 號宣示判決筆錄 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43號 )判處有期徒刑10月,嗣經上訴後,因其上訴不合法,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判決駁回確定 在案,有該宣示判決筆錄、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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