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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,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,與 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柒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得之 刑有期徒刑7 月(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11號裁定減刑 確定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潘豐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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