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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之2(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,與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伍年,褫奪公權伍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犯竊盜等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均已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許倬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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