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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背信罪,減為有期徒刑玖月,與所 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(未 減刑)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背信罪,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 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處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所犯係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 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,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 處斷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(未減刑), 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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