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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「減刑後徒刑、拘役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」所載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、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等3 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 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3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 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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