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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與不 得減刑之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, 禠奪公權肆年。所犯附表編號3 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各罪之時間 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表編號1 、3 罪 合於減刑條件,而附表編號1 、2 之罪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 要件,爰就附表編號1 、3 之罪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編號1 、2 之罪定應執行之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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