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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所處罰金減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839 號,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潘豐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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