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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9 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7號),判處罰 金新台幣3,000 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張儷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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