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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恐嚇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25日及95年2 月3 日 犯恐嚇取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(偵查案號 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30號)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在案,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(修正前)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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