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36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,與 附表編號1 已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日期所犯之詐欺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且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 察官以附表編號2 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前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5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 所減之刑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,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其中1 罪在新法 施行前者,其定應執行刑,亦應為新舊法比較(最高法院95 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被告所犯2 罪,其中附 表編號1 部分,係在刑法修正前,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業經修正,自應為新舊法比較。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「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20年」,修 正後則為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」,是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,修正後規定顯較不利於被告,是本件減刑後 ,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,應予准許,並就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盧姝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