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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「減刑後徒刑、 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」欄所示,與附表編號1 已減刑 後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, 經確定在案,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之刑,定應執行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3 、1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 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潘美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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