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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4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19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於 96年3 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19 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62號)判處有期徒 刑3 月,迨於96年4 月16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5  日        書記官 馮得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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