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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3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避免召集,居住所遷移,無故不申報致教育召集 令無法送達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8 月29日犯意圖避免召集,居住所 遷移,無故不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,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潘美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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