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 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潘豐益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