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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、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分別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、貳月;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1 月25日起至同年2 月26日止 ,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 及於96年1 月27日犯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1 號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97 、 600 號)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、4 月確定,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、第11條第2 項之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,應予准許,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。至原判決 諭知沒收部分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 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孫秀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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