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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至同年12月20日,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1 號(偵查案 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),判 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蘇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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