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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所犯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罪,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陸月、叁月;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1 月23日起至同年1 月25日止 ,及自96年1 月18日起至同年1 月22日止,分別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 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9 號) 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、6 月確定,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,應予准許,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。至原判決諭知沒 收部分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51條第5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孫秀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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