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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47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附表所示四罪,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。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4 罪,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。茲 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【附 表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 │  │  │ 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 竊 盜 │ 竊 盜 │ 竊 盜 │ 竊 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 │ │壹日 │壹日 │壹日 │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 95年7月中旬某日 │ 95年8月上旬某日 │ 95年8月中旬某日 │ 95年9月24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 95年度偵字第6083號 │ 95年度偵字第6083號 │ 95年度偵字第6083號 │ 95年度偵字第6083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 號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 判決日期 │ 96.06.26 │ 96.06.26 │ 96.06.26 │ 96.06.26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之│案 號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95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 確定日期 │ 96.07.30 │ 96.07.30 │ 96.07.30 │ 96.07.30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定判決認定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│ │ 所犯法條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適用96年罪犯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減刑條例之規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之刑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原執行指揮書 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 96年度執字第2641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641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641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641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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