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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於民國95年3 月8 日犯妨害兵役罪, 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21 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經查其 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前,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0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減刑。 二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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