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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 施用毒品罪,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在案,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罪, 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208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,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卷附可稽。檢察官以聲 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規 定,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,並經本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 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二、又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前亦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1 項 、第6 條販賣毒品未遂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 度上更一字第24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,經上訴於最高 法院,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 案,有卷附上開判決可稽。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受刑人犯罪 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。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, 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,聲請人即 受刑人聲請減刑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儷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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