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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)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賭博及詐欺二罪,各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及貳月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日期犯賭博及詐 欺2 罪,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日期各判處如 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各係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(附表編號1 誤載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)及同法第 30條第1 項、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勃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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