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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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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請求就95年度聲字第145 號裁定及96年度訴 字第36號判決所列各罪,依法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 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790 、792 號判決,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 年1 年,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45 號裁定,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,另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 以96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、6 月,應 執行1 年4 月確定,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可稽。又聲請人所指上開四罪,業經檢察官就聲請人所犯 上開四罪及其他各罪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 請減刑,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裁定在案,亥有 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。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 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潘美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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