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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聲減字第17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5 月24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 罪,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4,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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