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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二罪,各減為有期徒刑伍 月及肆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( 未減刑)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犯罪日期犯 竊盜罪,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5 號 、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8 月及10月,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部分, 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各係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、第1 項第2 款、 第3 款(附表編號2 漏載第2 項)之加重竊盜未遂罪,均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 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(未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書記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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