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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6 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 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913 號簡易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03 號)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迨於96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 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馮得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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