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 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,並與附 表編號一、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有期徒刑肆月、陸月,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(附表 編號2 就減刑後徒期、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誤載 為已裁減為有期徒刑6 年,應更正為已裁減為有期徒刑6 月 )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 減字第457 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、編號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 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、編號2 所示 減得之刑有期徒刑4 月、6 月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 號 裁定減刑確定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