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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9日間犯 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4 號判處 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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