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2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3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23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之「
減刑後徒刑」欄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犯違反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均已確定
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倬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