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「減刑後徒刑、拘役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」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刑法第321 條第2 項、第1 項第2 、 3 款之踰越門扇、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 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2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