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聲減字第2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偽證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4 月21日、96年1 月15日犯刑法
第168 條之偽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判處
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
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7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