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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號6樓之1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28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81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,迨於96年8 月23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,不 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依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馮得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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