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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5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自民國95年1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 犯竊盜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6 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 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,依牽連犯之規定, 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書記官 陳勃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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