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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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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二 罪,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及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 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(未減刑 )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犯 罪日期,犯違反藥事法、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3 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日期,各判處如 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之刑,其中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部 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年,均已確定在案。茲聲請 人以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 表編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 年   (未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9 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勃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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