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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5 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與 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已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日期所犯5 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,且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5 之罪,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2號 裁定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減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,應予准許,並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盧姝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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