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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,均減刑,各減為如附表 編號2 至4 「減刑後之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,與附表編號1 所列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等4 罪,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 字第1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,有該刑 事判決、刑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 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三罪之減刑後宣告刑與 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 與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確定判 決執行之,併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 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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