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8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,與附表編號 二、三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 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 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儷薾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竊盜 │ 準強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│ 有期徒刑叁年 │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0月中旬至94年12│94年11月某日至94年12│94年11月25日 │ │ │月7日 │月8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毒偵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字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│ │ │字第2944號 │第5926號 │字第5926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311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 決 日 期│ 95.05.29 │ 95.05.22 │ 95.05.22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311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7.03 │ 95.08.10 │ 95.08.10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 │刑法第330 條第1 項│ │ │ 10條第1項 │、2款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不符減刑 │ 不符減刑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柒月 │ 不符減刑 │ 不符減刑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字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保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│ │ │第1915號 │字第86號 │保字第86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