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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1所示 竊盜罪減刑後之刑,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,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竊盜罪,經判處如附 表編號1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經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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