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5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4 月12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96年
度簡字第77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溫訓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