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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
聲請減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5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4 月12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77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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