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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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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;或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 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;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 月,審判 中不得逾3 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 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 定延長之,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、第 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,前經本院訊問後,依其先後供述之情 節、證人證詞及卷附證物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又依所供住 居、工作情形,及自承明知員警拘提而拒絕到案,足認有逃 亡之虞,所犯並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,依序裁定自 民國96年6 月21日起執行羈押。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 未審結,經訊問被告後,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有繼 續執行之必要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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