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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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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情形,並有羈 押之必要,於民國96年4 月9 日執行羈押,並於同年7 月9 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 二、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 96年9月9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5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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