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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強盜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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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押)          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強盜等案件,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 大,其中所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強盜罪,係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之重罪,且其等有多次竊盜行為,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 犯罪之虞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,於民 國96年5 月1 日裁定羈押並於96年8 月1 日延長羈押在案。 二、茲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 應自96年10月1 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潘美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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