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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公共危險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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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正屏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培毓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美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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