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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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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林幸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逃亡或有事實足 認為有逃亡之虞;或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 行者,得羈押之;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 月,審判中不 得逾3 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 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 長之,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、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甲○○因犯殺人未遂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271 條第2 項、第1 項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、第1 項 、第12條第4 項、第1 項提起公訴,前經本院訊問後,依被 告供述、證人指述及卷附證物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據其自 承工作及住居情形,認為有逃亡之虞,又其所犯殺人罪未遂 罪嫌部分,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 ,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,裁定自民國96年6 月14日起執行羈 押,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,經訊問被告、聽取 辯護人意見後,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有繼續執行之 必要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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