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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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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弘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,並禁止接見 通信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,且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認有羈押之必要,而於 民國96年6 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 3款之規定,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。 二、被告經訊問後,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,並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馮得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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