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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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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42號( 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其等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嫌,嫌疑重大,且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依刑 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於民國96年6 月26 日予以羈押。 二、茲本院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於訊問其等之後,認均應自96年9 月 26日起,再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、第5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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