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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翁啓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 0年9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「翁啟章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翁啓章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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