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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內埔比佛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黨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月2日107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核有 下列事項應予補正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: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987,7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,901元,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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