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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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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 9年4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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