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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262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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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26212號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併案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鼎樺 併案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秋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秋姬繼承自林榮祥所有坐落屏 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,惟上開土地所有權為債務 人與共有人公同共有,因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 而依同法第827 條第3 項規定,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 公同共有物之全部,故各共有人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。又應 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,所得繼承之比 例,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。本諸遺產分割之目的, 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 關係之消滅,是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,處分或 行使其對遺產中個別財產之權利,債權人自亦不得聲請法院 拍賣各繼承人就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權利,因而本件 無法續行拍賣程序,嗣本院命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位提起分割訴訟,經本院110年度潮簡字第97 號判決債務人林秋姬分得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3分 之8確定在案,惟尚未依判決登記,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撤回,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1日命併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補行該行為,該命令於同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詎上開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,經本院另於 113年1月5日命其於文到30日內補正,該命令亦於同年月8日 送達,上開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此有本院向屏東縣 潮州地政事務所詢問回函在卷可稽,此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 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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