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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盈婷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林和虎 賴毓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天德 相 對 人 即鄭陳金之 繼 承 人 鄭勝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凃陳麗華 楊坤松 李良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李平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李慶瑾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李香蘭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李靜芳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紅蘭(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六人及 後 列一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參加 人 陳虹樺 孔福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世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韓濬聰 韓巧婷 林泱慶 林家弘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保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瑞亨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秀津 陳秀薇 (遷出國外,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 陳明察 陳明欽 陳明賞 陳明道 陳明男 黃耀峯(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) 黃文田(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) 黃慧卿(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) 楊勝富(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) 楊勝雄(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) 楊勝博(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) 楊玉英(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) 楊杰紘(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)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梅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威龍(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) 陳咸霖(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) 陳重志(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) 陳貞燕(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陳盈婷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,聲請裁定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列關於「楊坤松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 楊坤和」。 二、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列關於「楊坤和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 楊坤松」。 三、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列關於「楊坤松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楊 坤和」。 四、原判決附表三關於「楊坤和(權利繼受人為陳虹樺)」之記載 ,更正為「楊坤松」。 五、原判決第1頁第30行關於「上列五人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上 列六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,依民事 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,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 失,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相對人,亦無程序繫屬可言 ,故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,不生由該 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參照) 。被告鄭陳金於原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8月8日死亡,其 配偶鄭龍雄已於99年9月7日死亡,而其女鄭淑禎、鄭紫君均 拋棄繼承,由其子鄭勝鴻單獨繼承,有個人戶籍資料、親等 關聯(二親等)及本院112年11月16日屏院昭家親112年度司繼 字第2220號公告附卷可考。又原判決業於112年9月14日即告 確定,揆諸前揭說明,因鄭陳金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,故本 更正裁定應逕列其繼承人即鄭勝鴻為相對人,先予敘明。 二、原判決有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陳盈婷聲 請裁定更正,並無不合。又原判決另有如主文第4、5項之顯 然錯誤,併依職權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蔡語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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